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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07-12-04

文件

 

    校科发(20074

 

 

关于印发《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00七年十一月八日

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研强校办学方略,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提高学术水平,增强我校科学研究的综合实力,使我校有限的科研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特设立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本科研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为本科研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

 第三条 科研处为本科研基金的办事机构和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本科研基金主要面向我校在岗教职工,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

第五条 本科研基金主要资助:

1、  校级科学研究项目。设为三类:

1)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东南亚问题研究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研究两个方向的科研项目。按学校编制的《项目指南》选题申报,研究周期一般为三年。研究经费每年40万元,资助5个左右项目,每项资助8万元左右。

2)青年项目:申请人应为申请当年11日未满35周岁的非高职人员,项目组成员以青年教师为主,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研究经费每年 10万元, 资助20个左右项目,每项资助5千元左右。

3)教学研究项目:主要研究学校建设、学科发展问题和教学、教法改革问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研究经费每年5万元,资助10个左右项目,每项资助5千元左右。

2、我校教职工获得校外资助科学研究项目的配套资助,具体规定按第九条执行。

第六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申请时申请者承担的在研各类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第七条 鼓励校内跨部门、跨学科的合作研究。

第八条 申报校级科学研究项目或主要内容,不得与申请人己经获得校外资助的科研项目类同,或为其中的子课题。

    第九条 获得校外资助、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科研项目,本科研基金根据项目级别、资助经费等情况,予以配套资助。

     1、项目主持人为我校在职在岗教工,或在与政府、企业等实际工作部门合作的项目中其排名前无其他教研人员、任第一副组长的我校在职在岗教工;

     2、项目承担单位为或“****** ”;

     3、项目组成员2/3以上为我校员工;

     4、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

5、项目按计划进行,时间过半,中期检查良好以上,经费使用符合国家、省、学校以及项目来源单位的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6、经费己经到学校帐户,保证不再转走,并确实用于项目研究。如果经费被转走或主要不是用于项目研究,将收回全部配套经费。

配套经费额度依据学校科研基金数额、项目意义与作用、项目难度与工作量等确定。

    第十条 本科研基金对各类项目的配套额度和办法为:

1、纵向项目

  1)国家级重大项目配套的额度由校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2)国家级科研项目按项目经费的100%配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10万元为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20万元为限。

3)省部级科研项目按项目经费的10%——50%配套,以3万元为限。

2、横向项目

(1) 政府部门资助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项目,配套额度为实

际到帐总金额的10%, 7万元为限。

2)其他横向课题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项目,配套额度为实际到帐总金额的5%,以3万元为限。

3、本科研基金配套经费按“一次定总额,分期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进行管理。即:

第一次定总额、拨付:项目研究时间过半申请配套资助时,学校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配套总额限度,并即时拨付配套总额的30%

第二次审定、拨付:项目研究计划时间内申请结题、验收的拨付配套总额的40%;逾期一年以内申请结题、验收的此次配套金额降为配套总额的10%予以拨付;逾期一年以上申请结题、验收的此次不再予以配套。

第三次拨付:项目研究计划时间内申请结题并验收合格的拨付配套总额的30%;逾期一年以内申请结题并验收合格的此次配套金额降为配套总额的10%予以拨付;逾期一年以上申请结题、验收的此次不再予以配套。

 

第三章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与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每年111日至1130集中受理一次,次年2月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申报者必须填写《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青年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一式三份,重点项目一式六份),经所在系(院)、所分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科研秘书统一交科研处。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项目和教学科研项目,首先由三名学术评价专家库专家评审,再由科研处进行综合平衡,按照择优资助原则,提出项目资助计划,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程序和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由“博士学术基金”支持的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费”(院人发【200112号《云南财贸学院“十五”期间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只能用于科学研究项目,且主要用于申报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的预研究,可以校级科研项目的形式进行,此类项目由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咨询学术委员会后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 获准资助者必须在收到立项通知10日内,填写《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任务书》,由科研秘书集中报送科研处。无故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按照《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20021220发布的《云南财贸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科研处。

 

                                    00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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