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0年4月29日发布)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校风、教风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因此,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意义重大。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云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云教函[2009]302号)文件精神,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学校各级党组织都要召开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分析检查在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校属各单位要始终把学术道德建设作为事关维护学校声誉,确保学校发展全局的大事,列入议事日程,放在重要位置,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和检查工作,切实抓紧抓实;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在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力求在全面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取得实效。
各单位应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云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云教函[2009]302号)的精神,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要求,积极宣传并认真实践学术道德规范,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对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上层次、上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意义。
二、深刻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遵纪守法,端正态度,自觉成为良好学术道德的维护者、弘扬者和践行者
要深刻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对弘扬科学精神、繁荣发展学术事业,净化校园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意义。学校的每一位教职员工都自觉意识到,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是提高科研水平、建设高水平财经大学的必然要求,学风不正是科学的大敌,学术不端行为更是对科学的亵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出创新拔尖人才是高等学校首要的核心任务,是每位教师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是引领社会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教师是知识的拥有者和创造者,理应成为社会风气的表率和典范,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者、推动者、示范者,成为具有优秀思想品德和人格尊严的社会道德楷模。每一位教师要自觉践行以下准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遵守国家法律。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新闻宣传、民族宗教、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树立良好学风。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反对伪造、篡改文献资料、实验数据;自觉营造良好学风,做学术道德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学术研究重在积累、贵在创新,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热爱学术事业。广大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要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要不断增强维护学术道德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要认真履行学术义务,潜心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推动学术进步,不断进行学术创新。
(五)锐意求是创新。学术研究应以追求方法创新、理论创新、观点创新、领域创新、应用创新为目标,避免低水平重复;选题应注意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应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在研究中不得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三、规范行为,增强自律,进一步培养严谨治学、尊重创新的学术氛围
(一)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学术评价活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二)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勇于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事实为中心,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三)规范引用学术成果。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出处;不得把所引用的他人学术成果构成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四)认真履行科研合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资助方和项目批准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批号。
(五)落款署名实事求是。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不得在成果上署名,未经原作者同意不得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对该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如实登记学术经历。在填写、登记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他人成果据为己有,不得改动署名排序,不得改变成果性质。
(七)客观介绍学术业绩。介绍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业绩时,应客观、公正、全面、准确,不得因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他人的学术业绩。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惩防并举,建立起有效防范学术不端的工作体系
(一)学校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各学院(研究所)也可设立类似机构,履行相应职能。
(二)逐步建立学术评价制度。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及其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价制度、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客观、准确地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意见负责。
(三)落实学术道德建设考核评议制度。把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和教师教学、科研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评议,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取消其所获得的相关荣誉;暂缓或取消其申报相关类别课题的资格;追回所获得的津贴、补贴、资助及奖金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由校有关职能部门、校学术委员会、校行政等按照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
(四)实行同行专家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对学术的评价,应由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作出;应把优秀成果代表作作为评价学术成就的主要依据;在学术评价过程中,应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并建立专家学术评价信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执行学术刊物来稿审读制度。学报编辑部要进一步完善学术 来稿审读制度,明确审读原则、审读程序、审读要求和审读责任;逐步建立并实行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审稿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
(六)完善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实行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评审结果公示制、投诉受理制等,增加科研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广大教师和社会监督,确保评审公开、公正、公平。
(七)建立学术道德建设责任人制度。校长是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加强全校学术道德建设的责任。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学术道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加强本单位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努力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风气。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