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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课题暂行管理办法(2011年6月修订)

来源: 时间:2011-06-22
横向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践行“教学立校、科研强校、服务活校、特色兴校”的理念,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研人员发挥智力支撑作用和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创新与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产学研互动的良性循环机制,推动横向课题的争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课题是指我校教师主持的除纵向课题之外的、纳入学校科研处管理的所有课题,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如学会、协会等)协议委托的基础研究、决策调研、咨询服务、技术开发及其他科研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课题组完成横向课题研究任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
 
第二章 横向课题的立项
第四条 各学院、教学部、研究所、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单位”)以学校名义承接的横向课题和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的重大横向课题(即合同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的课题),合同文本须经科研处与学校法律事务部审核;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的非重大横向课题(即合同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课题),合同文本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审批决定。
第五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经科研处和学校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到科研处申领“学校用印单”,经分管科研的副校长审批后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经本单位党政联系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签订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文本原件(一份)提交科研处存档备案;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签订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一份)提交科研处存档备案。
横向课题合同是学校档案资料之一。年度终了,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完毕的合同原件整理后提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七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承接课题研究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遵守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八条 首笔课题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在办理完有关财务手续和科研项目申报备案手续后,视为该课题正式立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凡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承接的横向课题,课题经费必须全部进入学校财务账户,集中核算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截留和挪作它用。
第十条 凡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课题或课题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不作为横向课题。
 
第三章 横向课题的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的实施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合同任务书按计划执行,并对完成项目负责。
第十二条 课题组在完成横向课题过程中,应当与委托单位保持沟通,获得他们的理解和协助。需要学校及其所在单位给予配合和支持的,应当及时汇报,学校和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合同内容如需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并按合同订立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结项手续,将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及有关资料全套报送科研处备案。
课题负责人应当追踪使用研究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请委托单位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收到证明材料后,应当将其原件或复印件提交给科研处备案。
第十五条 课题组成员对协议执行不力或者无故终止,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由课题组承担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追究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四章 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横向课题经费进行规范管理。课题负责人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与委托方的约定的前提下自主使用,并接受学校财务处和科研处的指导和监督。
课题负责人对横向课题经费使用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横向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固定资产购置费、调研费、差旅费、交通费、资料费、上机费、打印费、成果出版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小型会议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劳务费、接待费、助理研究费、专家评审鉴定费、相关税费等项目。
开支项目和手续应当符合国家财经法纪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横向课题经费购置计算机、打印机、实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需通过政府采购手续办理的,应当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购置手续,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一次性开支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报销;一次性开支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一次性开支在10万元以上,需报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到账总额的3%提取课题管理费,但单个横向课题计提管理费的金额以3万元为限。
如果按照国家规定需缴纳相关税费的,由课题组承担,在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横向课题完成并验收后,如果经费还有剩余的,其使用权归属于课题组。项目负责人可自立新项目,剩余经费用于新项目的研究,也可将剩余经费合并于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剩余经费低于1000元且超过一年未使用的,视同课题组放弃使用权的零星经费,学校财务处将在第二年年底结账时结转到公共管理账户,供学校调剂使用。
 
第五章 横向课题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广大教研人员积极参与横向课题研究,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的横向课题,根据课题进入学校账户经费的多少,按1分/每千元的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在年终考核时与其他科研工作量合并计算。
经费未入学校财务账户的横向课题,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横向课题,学校将按照《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即合同经费且累计实际到账经费总额超过20万元但低于40万元的横向课题,给予三等奖;超过4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给予二等奖;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等奖。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主持横向课题较多的教师,学校将按照《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即合同经费且当年累计实际到账40万元以上的多个横向课题(扣除已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个横向课题)的主持人,给予三等奖;超过80万元但低于200万元的,给予二等奖;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等奖。
第二十六条 鼓励教师积极实施研究成果转化。凡研究成果被学校《研究与咨询》刊物选用,每一篇计科研工作量15分;若研究成果被省级部门采纳或《发展内参》等刊物转载,每一篇加计科研工作量20分。
研究报告被中央、国务院作为内参或被中央政治局常委批示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下同。)主持人,给予一等奖;被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作为内参或被省委常委以上领导批示的,给予二等奖。
第二十七条 如果一个横向课题既可以根据课题经费获奖,也可以根据课题研究成果转化情况获奖,只计算其中的一次奖励,取其中最高等级的奖励。
 
第六章 横向课题管理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横向课题要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要加强经常性的监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研处会同财务处、监审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凡因不认真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校纪委将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纪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修订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横向课题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发〔2010〕2号)自行中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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