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访科学技术处网站!

首页 » 规章制度 » 管理规定 » 正文

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0-11-24

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0715日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下文简称基地)管理,根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文简称省社科规划办)《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基地,是指经过云南省委宣传部审批并正式下文成立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学校培育和扶持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设基地,旨在培养创新团队、产出重大科研成果、推进学术交流、提升学科建设、促进成果转化,进而获取国家级课题尤其是国家级重点(重大)课题、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四条  基地实行两级管理,即接受省社科规划办和学校的管理。

省社科规划办主要负责研究项目的确定、研究项目的年度评估、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建设情况的年度评估和综合评估等。

学校主要负责基地的人事管理、建设规划和计划以及基地的其他相关活动,但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和首席专家召集人的确定,需征得省社科规划办的审批。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作为基地的管理职能部门。

第五条  基地设负责人一名,由学校校长、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或其他校级领导担任。

基地负责人负责研究协调基地的全面建设工作,指导首席专家召集人组织完成基地的各项建设任务。

第六条  基地设不少于6名首席专家组成的首席专家团,其中至少有2名为外单位专家;设首席专家召集人1名,由学校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影响的专家担任。首席专家召集人由校长聘任。

首席专家召集人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建设,包括组织制定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组织课题申报与研究、组织学术研讨、负责团队建设、促进成果转化以及基地规章制度建设等。

第七条  基地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基地聘任,协助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召集人落实基地的各项工作。

基地设科研秘书一名,协助首席专家召集人做好学术方面的工作,负责定期向省社科规划办和学校通报基地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科研信息等。

基地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的材料,应当同时报科研处。

第八条  基地应当制定发展规划,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措施。每年年末,应当做出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报学校办公室和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  基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术团队建设,培养一支省内一流、国内有重大影响、在周边国家和地区有较高知名度、有重大项目攻关能力的科学研究队伍。

第十条  基地应当积极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和其他横向科研项目,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基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出本学科公认的、在国内领先的或对云南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重大研究成果,调动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基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地专职研究人员有足够的精力投入研究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科研项目和任务。

第十三条  为保证基地科研人员潜心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召集人可将学校下达给基地的人员津贴进行统筹支配,用于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承担者的奖励和基地人员的奖励。

第十四条  基地应当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符合省社科规划办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将基地按校属科研机构管理,并作为实体性重点研究机构进行建设,独立设置,提供专门办公场所,并视学校条件和基地发展需要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社科规划办的规定,每年向基地投入专项建设经费。

首次被云南省委宣传部批准为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作为基地启动经费,以后每年给予4万元运行经费。

基地对学校投入的建设经费(包括启动经费和运行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对于基地获得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其他科研成果,学校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和科研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人事处给予基地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编制。

第十八条  基地在国际学术交流中,派出人员和聘请国外学者来基地讲学的,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名额直接下达到基地。

 

第四章  服务措施

第十九条  科研处建立与基地的定期联系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基地建设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科研处协助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和获得各级各类横向课题,鼓励并支持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申报各级科研成果奖励和转化科研成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对基地建设经费进行管理,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协助基地做好科研成果的发表、出版和宣传工作。

 

 

第五章   考核措施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督促并协助基地向省社科规划办上报工作报告、成果简报、统计年报。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督促并协助基地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基地应于每年12月份上报基地建设进展报告,并附成果证明交科研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基地,科研处将提请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暂缓拨付下一年度学校专项建设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照“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在省社科规划办评估前六个月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预评估,并对基地建设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顺利通过省社科规划办评估的基地,科研处将提请学校给予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执行省社科规划办《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71日起执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