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2010年7月1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我校校级重点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校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校级重点项目,旨在通过扶持和培育,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成果,以及获得教育部和国家级课题,尤其是重大(重点)课题,并培养一批具有重大科研项目攻关能力的科研团队,推动学校科研能力和水平以及学科建设水平的快速提升。
第三条 校级重点项目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长远战略与中近期发展并重的原则,主要支持能产出高水平理论成果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可转化的创新性应用研究项目,且应当具有持续研究价值,能够冲刺国家级重点项目。
第四条 校级重点项目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主要涉及:
(一)有较高学术水平和重大发展前景的基础性研究;
(二)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建设有较大促进作用的研究;
(三)对云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对实现产学研结合有明显意义的应用研究。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科研处为校级重点项目日常管理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校级重点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起草校级重点项目优先资助领域指南;
(二)受理项目的申报、组织评审和立项等管理工作;
(三)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校级重点项目的管理、中期检查及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校级重点项目成果的评审、汇编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校级重点项目通常按年度立项,也可以根据我校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立项。一般每年11月受理申请,12月进行评审立项。
第七条 校级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2—4年。申报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且在该领域研究有相当基础,学术方向相对稳定,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第八条 校级重点项目优先支持研究基础好、通过资助既能产出高水平理论成果或应用成果又有利于优势学科形成和发展、或对云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能力冲刺国家级课题的项目。
第九条 校级重点项目申报者要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合理设计,注意经费预算及研究时间的安排以及结题预期成果的设计。对于以前申报过的国家级项目和教育部项目选题,原则上不鼓励重复用来申报校级重点项目。
校级重点项目申报者应当承诺在核心A类以上期刊公开发表2篇以上或CSSCI来源期刊发表5篇以上的论文。申报者应当同时在申请书中做出进一步深化研究以及申报教育部和国家级课题的承诺,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十条 校级重点项目实行“限项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申请者要认真填写《校级重点科研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科研处(科研处不直接受理个人报送的申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报校级重点项目:
(一)在研国家级项目主持人和省部级重大(点)项目主持人;
(二)三个以上其他级别在研纵向课题(包括校级课题)主持人;
(三)在研校级重点项目主持人;
(四)有超期在研省部级以上项目的主持人;
(五)曾主持校级重点项目但未按期结项,在该项目验收后未满三年的;
(六)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处分未满三年的。
第十二条 已获得过校级重点项目支持、再次申报校级重点项目的教师,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前一个校级重点项目被评为优秀;
(二)经过前一个校级重点项目培养后,获得了国家级课题;
(三)本次申报的选题是其近期研究的深化,且有望冲刺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四)校学术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处对《申报书》进行资格、形式审查后送有关专家评审,最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校级重点科研项目被批准后由科研处下达项目通知书,正式立项并列入学校当年年度科研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重点项目立项项数控制在5项以内,且立项数与申报数的比例不大于1:4。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级项目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和科研处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明确项目研究内容、时间进度、经费额度、达到的预期目标等各项内容。
第十六条 校级重点项目实行校、院(所、部)两级管理模式。学校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研究经费、组织协调、年度检查及总结验收等工作;院(所、部)负责为项目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校级重点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校级重点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项目任务书中的研究目标。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制定项目研究方案,把握项目研究方向、重点以及难点;
(二)组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并组织协调研究团队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三)通过本项目研究,带出一支有重大科研项目攻关能力的研究团队;
(四)接受学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中因人为因素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学校科研处在《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中说明,并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执行。
被撤销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当退回学校所资助的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项目立项后,项目中期需填写《校级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应填写《校级重点项目总结报告》报科研处。校级重点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申请、项目任务书、项目研究成果及评审等有关资料,由科研处统一存档保存。
第二十条 项目组成员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包括学术交流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内部使用或公开发行的研究报告或著作等,尽可能明确标识为“重点科研项目(编号:YCXXAXX)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级课题的结题要求组织项目验收。项目主持人须填写《校级重点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校级重点项目鉴定结项审批表》和《校级重点项目成果鉴定表》。
第二十二条 校级重点项目结题的要求包括:
(一)科研成果要求:核心A类以上期刊公开发表2篇以上或CSSCI来源期刊(或相当级别的期刊)发表5篇以上的论文;完成一份高质量的结题报告,经过专家鉴定,能够达到出版水平(学校不再另行资助出版经费)。项目研究成果为应用性的,应当提供被采用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证明书。
(二)在研究期间持续申报教育部和国家级课题,直到获得国家级课题为止。
(三)在申请结题时未获得国家级课题的,主持人做出项目结题后的三年内进一步深化相关研究、持续申报教育部和国家级课题直到获得国家级课题为止的承诺。
(四)科研团队培育成效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能够支撑项目培育成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完成了校级重点项目,可免于验收:
(一)主持人以相同或类似题目(或类似内容)申报并获得国家级项目(包括计划单列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地区基金项目等)或后期资助项目;
(二)主持人以相同或类似题目(或类似内容)申报并获得教育部科学研究项目或后期资助项目;
(三)主持人以相同或类似题目(或类似内容)申报并获得其他省部级重大(点)项目;
(四)课题组成员(含主持人)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2篇(课题组成员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或在CSSCI(中国社会科学索引)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不含扩展库)上发表相关论文8篇(课题组成员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或在二类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以上成果尽可能明确标识为“重点科研项目(编号:YCXXAXX)的成果”;
(五)课题组成员(含主持人)完成的相关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的奖励;
(六)课题组成员(含主持人)完成的相关论文有2篇以上发表在权威类学术期刊上(课题组成员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
(七)课题组成员(含主持人)完成的相关论文有4篇以上发表在核心A类学术期刊上(课题组成员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
(八)课题组成员(含主持人)获得50万元以上的单个相关的横向项目;
(九)校学术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校级重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校级重点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级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8万元,实行“一次核定,分次拨款”的办法。项目立项且签订了项目任务书后,下拨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的,再下拨30%;不合格的,不再下拨经费。按期验收良好及以上的,再下拨20%,合格的下拨10%;不合格的及不按期完成的,不再下拨。
逾期两年不能完成的项目,不再继续,并应退回所拨付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支出按预算表的范围,在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学校审核同意。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0%。
(八)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管理费:指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按资助总额的6%提取。
(十)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先报科研处,再由科研处上报到校级重点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各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以相同或类似题目(包括类似内容)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的,不重复给予配套经费资助;获得的教育部和国家级项目配套经费超过校级重大项目已资助金额的,可给予差额部分的配套经费资助。
但如果以相同或类似题目(包括类似内容)申报并获得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或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其配套资助经费则由校学术委员会专门研究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