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0年4月29日发布)
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云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云教函[2009]302号)文件精神,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特成立云南财经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委员,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执行机构,负责全校学术道德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一、机构设置
(一)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学科专家学者担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二)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科研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同时受理相关问题的举报事宜。办公室成员包括科研处、人事处、监察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法学专家等。
(三)各基层学术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并具体承担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托开展的涉及本单位人员学术道德问题的问询和调查。
二、机构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处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并向校内有关人员和有关社会组织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三、工作流程
(一)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匿名举报,除非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否则不予受理。
(二)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需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根据涉及的被举报人的具体情况,在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中选择有关人员,同时可吸纳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工作组负责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听取被举报人申辩,决定是否启动对该举报问题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三)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展开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组长由该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担任,调查组应至少包括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成员各1人。调查组须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形成初步认定的书面意见并通知被举报人。
(四)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调查情况,被举报人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进行申诉,委员会在审议调查情况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与会委员表决通过,作出事实认定。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五)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定结果,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因被举报人对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定结果有异议,须经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结果,直接提交上述有关会议研究。
(六) 校长办公会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被举报人,同时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
四、工作制度与要求
(一)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等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某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需经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所有调查过程及有关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涉及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三) 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四) 学校严肃查处借学术道德问题诽谤、诬告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处罚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二)教师涉及本办法列举的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撤销有关成果的登记和奖励,停招研究生,暂缓或取消与学术相关的各类申报资格等学术处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三)学生涉及本办法列举的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与此相关的学术荣誉、奖励和其他资格等,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研究生处或学生工作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四)教师和学生的有关行为,如已构成对他人或其他单位权益的侵犯,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道歉,并视情况补偿损失等。
六、附则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