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
(修订稿)
(2010年4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科研强校、服务活校”的办学思想,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奖励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成绩显著的个人或单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奖励的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相关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科学研究奖励设立科学研究成果奖、科学研究优秀奖、科学研究新人奖、科学研究组织奖和优秀科研秘书奖。
科学研究成果奖又分为课题类、校外科研奖励类、论文类、著作类、专利类。
第四条 科学研究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参与评奖的科研成果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获奖科研成果,因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等一年以上(不含一年)而没有按时登记和申报的,可在返校后再予以奖励。科研成果的完成时间认定标准为:
课题类:纵向课题立项以课题正式立项的文件时间为准,结题以课题正式结题证明文件的标注时间为准,横向课题以合同经费和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累计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为准;所有课题均以“项”为单位。
奖励类:以奖励证书标注时间为准;
论文类:以论文发表刊物标注时间为准;
著作类:以著作标注的出版时间为准;
专利权类:以该专利权证书标注时间为准。
第五条 为保证奖励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科学研究奖不再专门组织学术水平评价,按“高级别课题、高档次奖励、高水平论文、高层次著作”原则进行奖励。“高级别的奖励”包括科研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
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须是获奖者所从事的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成果。
第六条 可获奖科学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如无特别说明,须是该科研成果的独立或第一完成人,即符合规定的论文独立撰写者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课题主持人(课题放宽至其排名前无其他教研人员的副组长,且该课题总经费的30%以上直接由课题来源单位拨入学校账户)、独立或第一获奖者、独立或第一专利权人。
第七条 可获奖科研成果应当明确标识“”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署名单位,但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博士后研究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允许以“”为第二署名单位。
第八条 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论文类还包括鼓励奖。特等奖的奖金额度或奖励方式由校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每年奖励名额不限;一等奖奖金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奖金人民币1万元;三等奖奖金人民币5千元;鼓励奖奖金人民币1千元。
除特别说明外,各类各级获奖人数不限。
第九条 凡在具体条款中未列明可获奖的科研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是否可授奖以及可授奖的级别。
第二章 科学研究成果奖(课题类)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获“科学研究成果奖(课题类)”特等奖:
(一)获得立项的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和国家级重大、重点课题以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二)按期通过结题的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和国家级重大、重点课题以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获“科学研究成果奖(课题类)”一等奖:
(一)按期完成并被评为优秀的国家级课题;
(二)合同经费且当年累计实际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的单个横向课题;
(三)合同经费且当年累计实际到账经费200万元以上的多个横向课题(扣除已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个横向课题)的主持人;
(四)研究报告被中央、国务院作为内参或被中央政治局常委批示的主持人。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获“科学研究成果奖(课题类)”二等奖:
(一)获得立项的国家“973”预研项目、国家“863”项目子项目和其他国家级课题;
(二)获得立项的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
(三)按期完成并被评为良好的国家级课题(含评审未分等级的国家级课题);
(四)按期完成并被评为优秀的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
(五)合同经费且当年累计实际到账经费40万元以上的单个横向课题;
(六)合同经费且当年累计实际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的多个横向课题(扣除已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个横向课题)的主持人;
(七)研究报告被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作为内参或被省委常委以上领导批示的主持人。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获“科学研究成果奖(课题类)”三等奖:
(一)按期完成并被评为合格的国家级课题;
(二)获得立项的省部级课题;
(三)按期完成并被评为良好的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含评审未分等级的省部级重点课题);
(四)按期完成并被评为优秀的省部级课题(不含评审未分等级的课题);
(五)合同经费且当年累计实际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横向课题;
(六)合同经费且当年累计实际到账经费40万元以上的多个横向课题(扣除已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个横向课题)的主持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之“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指国家级、省部级纵向课题,是由课题来源单位向全社会发布公告、主持人申请,经评估、审批等程序予以立项的课题。
国家级课题主要指“973”和“863”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各类课题以及科技部的各类科技计划课题。
省部级课题主要指教育部等国务院各部委和“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各类课题,云南省科技厅的各类科技计划课题,省院省校合作课题,以及公开申报、审批立项的省部级政府专项基金等其他同级别课题。
如果一个横向课题既可以根据课题经费获奖,也可以根据课题研究成果转化情况获奖,只能计算其中的一次奖励,取其中最高等级的奖励。
第三章 科学研究成果奖(校外科研奖励类)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级科研奖一等奖的成果,可获“科学研究成果奖(校外科研奖励类)”特等奖。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外科研奖励类成果,可获“科学研究成果奖(校外科研奖励类)”一等奖: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奖二等奖的成果;
(二)获得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的成果。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外科研奖励类成果,可获“科学研究奖(校外科研奖励类)”二等奖: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奖三等奖的成果;
(二)获得省部级科研奖二等奖的成果;
(三)获得国家级学会(协会)科研奖一等奖的成果。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外科研奖励类成果,可获“科学研究成果奖(校外科研奖励类)”三等奖: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奖三等奖(不含)以下的成果;
(二)获得省部级科研奖三等奖的成果;
(三)获得地厅级科研奖一等奖的成果;
(四)获得国家级学会(协会)科研奖二等奖的成果。
第十九条 “国家级科研奖”主要指“国家科学技术奖”、“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以及“吴玉章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等。
省部级奖以奖励证书印章单位的行政级别为准,主要指“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科研成果奖,以及其他类似的同级别政府科学研究奖和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学(协)会奖是指该学科(专业)的国家级学会(协会)所颁发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如中国金融学会、中国财政学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法学会等。该类奖须是定期评选的科学研究成果奖,不包括研讨会、论坛等的评奖。
地厅级奖以奖励证书印章单位的行政级别为准,主要是指云南省各厅(局)、云南省地(市、州)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第四章 科学研究成果奖(论文类)
第二十条 在“SCIENCE”、“NATUR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发表的论文,获“科学研究成果奖(论文类)”特等奖。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类成果,可获“科学研究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
(一)在我校权威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二)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字数在3000以上的转载视作全文转载)的论文。
第二十二条在我校核心A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可获“科学研究奖(论文类)”二等奖。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类成果,可获“科学研究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
(一)以非第一作者(第一作者为校外人员)在权威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二)在我校核心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三)被《新华文摘》摘登2000字以上的论文;
(四)被全国性年鉴(如《中国经济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中国会计年鉴》等)全文转载(字数在3000以上的摘要转载视作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四条 未获三等及以上奖励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可获“科学研究奖(论文类)”鼓励奖:
(一)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
(二)被ISTP、MR(美国数学评论) 、ZB(德国数学文摘)收录的论文;
(三)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字数在3000以上的摘要转载视作全文转载)的论文;
(四)以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校外人员)在“核心A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五)被“新华文摘”摘登2000字以内的论文;
(六)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数学文摘”等摘登500字以上的论文;
(七)被全国性年鉴(如《中国经济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中国会计年鉴》等)摘要转载的(字数在3000以下的摘要或转载)论文。
符合以上不同条件的同一篇论文可重复获得鼓励奖。
第二十五条 论文发表刊物的级别以《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中的“期刊分类目录”为准,不含在增刊、专刊、特刊等非正刊发表的论文。
没有注明作者排序的,均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SCI影响因子指当年公布的影响因子及五年期影响因子的最大者。
若一篇论文同时符合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条件的,按最高奖励等级确定。
第五章 科学研究成果奖(著作类)
第三十条 科学研究成果奖(著作类)根据著作类型、出版社类别等因素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著作类奖只奖励专著、教材和学术译著,不含古籍文献校注、历史人物传记、论文集、科普读物、工具书等。
教材如系教育部规划教材及国家部委明文委托的教材,视同专著进行奖励。
由我校(含学校二级单位)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给予著作类奖。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著作类成果,可获“科学研究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
(一)在一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二)在一类出版社出版的译著;
(三)出版的教育部规划教材。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著作类成果,可获“科学研究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
(一)在二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二)在二类出版社出版的译著;
(三)在一类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四)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国家部委明文委托的教材。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著作类成果,可获“科学研究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
(一)在三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二)在三类出版社出版的译著;
(三)在二、三类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第三十五条 出版社的分类依据是《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之“附录四:出版社的类别划分”。
第三十六条 可获奖著作的字数应在15万字以上。属于合著的,我校教职工个人完成的字数不应少于10万字。
第三十七条 合作完成的著作,只奖励姓名(不包括集体署名)在封面出现且排名在前三名的我校教职工。在计算奖励金额时考虑我校作者的排序系数。
作者排序系数为:第一作者为0.6;第二作者为0.3;第三作者为0.1。
由我校教师完成的著作,由第一获奖者决定奖金的分配方式。
第三十八条 获奖者需向科研处提供两本获奖著作;所在部门需提供没有给予出版资助的证明。
第六章 科学研究成果奖(专利类)
第三十七条 科学研究成果奖(专利类)依据专利类型分别给予专利权人奖励。标准为:每项发明专利可获得一等奖;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可获二等奖;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可获鼓励奖。
第三十八条 可获奖专利之专利权证书,如果有单位名称的,单位名称须为“”。
第三十九条 如果专利权证书是授予多名完成人的,只奖励姓名在专利权证书出现且排名第一的我校教职工。
第七章 科学研究优秀奖和新人奖
第四十条 科学研究优秀奖,奖励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但在本年度未获科学研究成果奖(不含鼓励奖)的非正高、非博士、非专职研究机构人员中年度科研工作量排名前十名者。
科学研究优秀奖每年奖励十名,每名奖金2千元。
第四十一条 科学研究新人奖,奖励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但未获过本奖项的35周岁以下的非高职教职工中,年度科研工作量排名前十位者。
科学研究新人奖每年奖励十名,每名奖金2千元。
第四十二条 科学研究新人奖与科学研究成果奖、科学研究优秀奖可以兼得。
第八章 科学研究组织奖
第四十三条 “科学研究组织奖”,奖励科研工作管理与组织优秀、定额工作量完成情况领先的教学单位和专职研究机构。
第四十四条 教学单位和专职研究机构按人均科研工作量排序分别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
教学单位:第一名,奖金人民币2万元;第二名,奖金人民币1万元;第三名,奖金人民币5千元。
专职研究机构:第一名,奖金人民币5千元;第二名,奖金人民币2千元;第三名,奖金人民币1千元。
第四十五条 根据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教学单位以专职教师的年平均科研工作分(含科学研究成果奖加分)进行排序,专职研究机构以专职研究人员的年平均科研工作分(含科学研究成果奖加分)进行排序,对排名前3位的单位予以奖励,但奖励单位数不超过各自总数的30%。
有科研成果或课题的非教师编制、非研究人员编制的职工,以“有利于本单位排序”的原则确定是否参与计量。
第四十六条 获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的成果,分别给获奖者所在单位奖励人均科研分,标准为:特等奖每项8分,一等奖每项5分,二等奖每项3分;三等奖每项1分。
第九章 优秀科研秘书奖
第四十八条 优秀科研秘书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全校科研秘书总数的30%,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为500元。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研秘书,可申请优秀科研秘书奖:
(一)积极钻研科研管理业务,优质高效地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科研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科研业务档案,并能有效地为科研工作服务;
(三)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工作良好,人均科研工作量排名在中等偏上水平;
(四)在科研秘书岗位上工作至少两年;
(五)积极主动地完成与科研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条 优秀科研秘书奖由科研处组织评选。
第十章 奖励程序和异议处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奖励程序(不包括优秀科研秘书奖):
(一)科研处根据当年工作记录及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表等,对照奖励条件提出获奖名单;
(二)获奖名单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征求意见;
(三)全校公示十天;
(四)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五)学校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个人认为应该获得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而本办法又无规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3月10日前,申请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书(含申请奖励的等级)、该科研成果的原始材料、所在部门意见、推荐3位同行专家(咨询专家)并提供其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交纳800元专家评审费;
(二)科研处请该申请人推荐的同行专家(咨询专家)另外各推荐5位专家;
(三)科研处从同行专家(咨询专家)推荐的15位专家中选择5位专家作为评审专家,以通信形式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为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级别、所获奖励、论文刊载物等在本学科(专业)的位次;
(四)在5位评审专家评价意见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否则就视为申请未获得通过;
(五)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公示、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学校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等程序。
无论评审的最终结果如何,专家评审费均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奖项的裁定、修正及本办法的修改权属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