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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课题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0-05-13
横向课题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4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践行“教学立校、科研强校、服务活校、特色兴校”的理念,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研人员发挥智力支撑作用和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创新与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产学研互动的良性循环机制,推动横向课题的争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课题是指我校教师主持的除纵向课题之外的所有课题,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如学会、协会等)协议委托的基础研究、决策调研、咨询服务、技术开发及其他科研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 横向课题纳入学校科研计划,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的便利。
 
第二章 横向课题的立项
第五条 承担横向课题的负责人,可以个人或学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名义与委托单位签订横向课题合同书,但需在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一批研究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和科研项目备案手续后,视为该课题正式立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计划。
第六条 凡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计划的横向课题,其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
第七条 凡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课题,或项目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不作为横向课题。
 
第三章 横向课题的管理
第八条 横向课题的实施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合同任务书按计划执行,并对完成项目负责。
第九条 课题组在完成横向课题过程中,应当与委托单位保持沟通,获得他们的理解和协助。需要学校及其所在单位给予配合和支持的,应当及时汇报,学校和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配合和支持。
第十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合同内容如需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履行变更手续,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在结项后,将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及有关资料全套报送科研处备案。
课题负责人应当追踪使用研究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请委托单位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收到证明材料后,应当将其原件或复印件提交给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课题组成员对协议执行不力或者无故终止,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课题组承担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追究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三章 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横向课题经费以简便、灵活的方式进行管理。课题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承担全部责任,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与委托方的约定的前提下自主使用,并接受学校财务处和科研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对横向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课题负责人在签订项目合同、学校财务处收到委托单位汇来的课题经费后,应当编制项目经费使用预算,并提交给财务处。
在课题经费使用中,课题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预算调整,并提交财务处。
横向课题经费使用预算不需科研处和学校财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横向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调研费、差旅费、交通费、资料费、上机费、打印费、成果出版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小型会议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劳务费、接待费、助理研究费、专家评审鉴定费等项目。
开支项目和手续应当符合国家财经法纪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一次性开支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后报销;一次性开支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报销;一次性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七条  横向课题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课题负责人可一次性提取经费总额的30%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奖励经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横向课题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由学校到账总额的3%提取课题管理费,但单个横向课题计提管理费的金额以3万元为限。计提课题管理费时,扣除按国家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如果按照国家规定需缴纳相关税费的,由课题组承担。
第十九条 横向课题完成并验收后,如果经费还有剩余的,其使用权归属于课题组。项目负责人可自立新项目,剩余经费用于新项目的研究,也可将剩余经费合并于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剩余经费低于100元且超过一年未使用的,视同课题组放弃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零星经费,学校财务处将在第二年年底结账时结转到公共管理账户,供学校调剂使用。
 
第四章  横向课题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研人员积极参与横向课题研究,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的横向课题,根据课题进入学校账户经费的多少,按1分/每千元的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并在评定职称、年终考核和科研津贴计量时与其他科研工作量合并计算。
经费未入学校财务账户的横向课题,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横向课题,学校将按照《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即合同经费且累计实际到账经费总额超过20万元但低于40万元的横向课题,给予三等奖;超过4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给予二等奖;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等奖。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主持横向课题较多的教师,学校将按照《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即合同经费且当年累计实际到账40万元以上的多个横向课题(扣除已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个横向课题)的主持人,给予三等奖;超过80万元但低于200万元的,给予二等奖;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等奖。
第二十四条 鼓励教研人员积极实施研究成果转化,凡研究成果被学校《研究与咨询》刊物选用,每一篇计科研工作量15分;若研究成果被省级部门采纳或《发展内参》等刊物转载,每一篇加计科研工作量20分。
研究报告被中央、国务院作为内参或被中央政治局常委批示的主持人,给予一等奖;被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作为内参或被省委常委以上领导批示的,给予二等奖。
第二十五条 如果一个横向课题既可以根据课题经费获奖,也可以根据课题研究成果转化情况获奖,只能计算其中的一次奖励,取其中最高等级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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