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单位的对外办学(班)行为,促进学校对外办学(班)的有序发展,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办学(班)项目,提高对外合作办学(班)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合作办学(班)”是指校属各教学单位(学院、教学部、研究机构),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经学校批准,收取费用,对外独立承办或合作举办的不同层次、类别的学历班和非学历班(培训班、进修班、辅导班等),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层次。

第三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学单位(学院、教学部、研究机构)发挥教学、科研优势,开展高层次、有特色的对外办学(班)。禁止擅自使用学校或各院部名义进行招生办学(班),禁止将办学项目(含站、点)承包给个人。

第四条  学校只允许教学单位、研究机构和有资质的校属企业进行对外办学(班),行政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从事对外办学(班)。

第五条  教学单位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校内教学、科研及管理任务的前提下方可举办对外合作办学(班)。对外合作办学(班)不得影响校内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教学单位进行对外办学(班),必须持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批准的合法手续。

第七条  对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循学校统一管理、依法合规、维护学校各项权益的原则。教学单位进行对外办学(班),必须保证教学质量,严格规范管理,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保障学校及各院部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本专科教学、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副校长及校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产业集团负责人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副处长兼任。

第九条  学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对外办学(班)进行全面管理,制订并完善管理办法、协调处理办学(班)单位之间的各种关系,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区分类别,归口管理”的原则对对外合作办学(班)进行管理。教学单位在对外办学(班)过程中涉及的招生、录取、教学、发证等环节由以下部门归口管理:

(一)各类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教育(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研究生部归口管理。

(二)各类非学历培训班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三)国际合作办学(含留学生教育以及出国留学培训等形式),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归口管理。

(四)各类函授、夜大、成人脱产,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夜大由继续教育学院集中统一举办,各教学单位不得举办。

(五)学校自学考试主考工作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承担,学校对自学考试实行“主考不主办”的原则,禁止各单位举办各种形式的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举办对外合作办学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先提交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超出归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提交学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解决。

 

 

第三章 对外合作办学(班)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外合作办学(班)实行审批制度。凡以学校名义或教学单位名义从事的对外合作办学(班),必须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并由学校审核批准后方能开展对外合作协议须经学校审核批准并授权后方可签订。对外合作办学的各种宣传材料须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宣传材料须符合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夸大其辞。

第十三条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对外办学(班)招生广告的,须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经省教育厅核准后方可刊登,且内容必须与申报批准内容一致。未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一律不得对外发布招生广告或招生信息,也不得委托校外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各类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对外合作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含发放本校或合作学校结业证书)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主体必须是符合学校规定的办学单位;

2.申报者向研究生部提出举办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对外合作办学(班)申报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一式四份);

2)《对外合作办学单位资质审核表》(一式四份);

3)《云南省高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申请表》(省内办学一式四份,省外办学一式五份);

4)拟签合作办学协议书(一式四份);

5)招生简章或其他招生宣传材料。

(二)受理

1.拟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办学单位须于举办一个月之前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

2.研究生部受理举办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受理之时或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审核

研究生部对拟举办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结果书面意见。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

2.表格填写是否规范,有无遗漏;

3.合作办学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办学条件;

4.拟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是否符合法律及学校规定。

(四)审批

1.研究生部审核并提出审核结果书面意见后,将申报材料转财务处审核合作办学(班)收费合规性;

2.研究生部将合作办学协议书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研究生部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书,领取授权书,并交申请者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4.研究生部将各单位申请办学(班)材料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研究生部公布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和办学(班)单位名单;

5.研究生部将审批后的《对外合作办学(班)申报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对外合作办学协议送交财务处,作为发放和开具票据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外合作举办短期培训班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主体必须是符合学校规定的办学单位;

2.申报者向教务处提出举办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对外合作办学(班)申报表(短期培训班)》(一式四份);

2)《对外合作办学单位资质审核表》(一式四份);

3)拟签合作办学协议书(一式四份);

4)招生简章或其他招生宣传材料。

(二)受理

1.拟举办短期培训班的办学单位须于举办前两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2.教务处受理举办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受理之时或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审核

教务处对拟举办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结果书面意见。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

2.表格填写是否规范,有无遗漏;

3.合作办学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办学条件;

4.拟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是否符合法律及学校规定。

(四)审批

1.教务处审核并提出审核结果书面意见后,将申报材料转财务处审核合作办学(班)收费合规性;

2.教务处将合作办学协议书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教务处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书,领取授权书,并交申请者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4.教务处将审批后的《对外合作办学(班)申报表(短期培训班)》和对外合作办学协议送交财务处,作为发放和开具票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外合作举办函授班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主体必须是符合学校规定的办学单位;

2.申报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举办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对外合作办学(班)申报表(函授班)》(一式四份);

2)《对外合作办学单位资质审核表》(一式四份);

3)拟签合作办学协议书(一式四份);

4)招生简章或其他招生宣传材料。

(二)受理

1.拟举办函授班的办学单位须于举办前两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受理举办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受理之时或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审核

继续教育学院对拟举办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结果书面意见。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

2.表格填写是否规范,有无遗漏;

3.合作办学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办学条件;

4.拟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是否符合法律及学校规定。

(四)审批

1.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提出审核结果书面意见后,将申报材料转财务处审核合作办学(班)收费合规性;

2.继续教育学院将合作办学协议书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继续教育学院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书,领取授权书,并交申请者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4.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批后的《对外合作办学(班)申报表(函授班)》和对外合作办学协议送交财务处,作为发放和开具票据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际合作办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审核批准已具有对外办学(班)资格的教学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在批准授权范围内办学(班)。超出批准授权范围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另行申报批准后方可办学(班)。

第十九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对外办学(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教学单位在对外办学(班)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教学站(点)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教学站(点)的设立应主要选择大中专学校等教育机构和具有办学实力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在省、州(市)所在地设立教学站;在县、区及以下地方(含单位)设立教学点。严禁站、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未经学校授权,各站点不得擅自挂牌。

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学站()的设立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经学校批准同意后依法设立,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协议。设立教学站()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相对独立、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地及生活设施,具备教学和实践教学所需的师资和专门管理人员,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招生规模和办学(班)效益,一个教学站每年在校生人数不足100人或一个教学点同一专业每年在校生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予设站或开班教学,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进行协商调配并重新整合。如连续两年仍未达到规定学生数量的,取消该教学站()的办学(班)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函授站的设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各教学单位不得在合作方设立函授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各类短期培训和中外合作办学,原则上只以项目形式运作,设立教学点或教学班,不设立教学站。

第二十四条  批准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函授教育、各类短期培训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如教学集中于校内进行,视同批准在校内设立一个教学班;如教学集中于合作方进行,视为在合作方设立一个教学点,其条件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教学单位所设教学点分别由研究生部、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每年进行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合格,取消该教学点。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学校声誉,杜绝不良竞争,提高办学(班)效益,继续教育学院在同一地区不得以学校名义重复设置教学函授站,但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专业特点分设多个教学点。

第二十六条  按照“申报在先、审批在先、优先准入的原则,同一专业在同一地区(县、区)的同一系统或同一教学点范围内只允许一个教学单位设置教学班,其余教学单位不得为争夺生源,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原有教学班,甚至恶意诋毁其他教学单位,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类对外合作办学(班),开班前须将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学生(学员)名册、授课教师名单等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对开办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长班,须每学期开学前报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授课教师名单等有关备案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对外合作办学(班),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办学部门应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坚持质量标准,按备案的有关材料开展教学活动;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对外合作办学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各办学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工作认真负责、协调能力强、从事过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学员)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类对外合作办学(班)在办学结束时须填写《对外合作办学情况登记表》,连同学员(学生)名册共同报学校相关部门存档。

第三十二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对外办学(班)中教材的采购遵循“统一选定,自行采购”的原则,即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办学(班)单位申报的办学(班)层次、类别、形式等不同,严格教材选定程序,统一选定教材,由各办学(班)单位自行采购。各办学(班)单位在教材采购过程中严禁收受任何形式的折扣或返利。

 

第六章 校名、印章使用与证书发放

 

第三十三条  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开办的对外办学(班),只能按照批准的名称进行办学(班)宣传、发放招生简章及通知书等。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使用“”、“云南财大”、“云财大”、“财大”等名称及校属各教学部、研究机构名称进行招生宣传。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使用学校和各教学部、研究机构的印章签印或套印办学宣传资料、招生简章、通知书等。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上加盖或签印学校和各教学部、研究机构印章。

第三十五条  对外合作办学中需要发放学习证书(证明)的,承办单位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对外办学证书发放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学校发放学习证书(证明)的名称及类别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具体要求按归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一)属各类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教育(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生,由研究生部负责审核,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二)函授、夜大等类别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三)各类非学历培训班学生,经教务处审核后,可颁发由学校统一印制并由举办学院签章的培训证书或学习证明。

(四)属国际合作办学(含留学生教育)的学生,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审核,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属出国留学培训的学生,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可颁发由学校统一印制并由举办学院签章的培训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审核,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类对外办学(班)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省发改委和省教育厅核定的项目与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学校财务部门申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省发改委核准并备案。

第三十七条  凡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类对外办学(班),办学(班)单位应向交费单位或个人开具从学校财务处领用的合法有效收据。未经学校批准,教学主办方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开具我校的收费收据。严禁超办学(班)协议的范围和标准使用学校的收费收据。

第三十八条  办学(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及时将对外办学(班)资金足额划拨学校,并办理票据缴销和经费分配手续。

第三十九条  办学(班)单位应主动接受学校财务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擅自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不得截留、坐支和私分办学(班)资金。

 

第八章 校内教学资源的使用

 

第四十条  凡利用学校教学资源(校舍、教学设备等)从事对外办学(班)必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任何教学单位不得擅自将学校的校舍、教学设备、运动场馆等用于对外办学(班),更不得出租、转让给他人办学(班)使用。学校授权进行资产经营管理的部门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对外办学(班)的,须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的对外办学(班)使用学校教室的按照《教室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学校所有教室必须优先满足计划内学生教学使用,假期或剩余教室的使用或租用须经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经批准以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名义开展的对外办学(班),如使用学校教室、设备、场地等教学资源,应缴纳一定的使用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校舍、设备、场地等教学资源的管理,在保证计划内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同时,加强对使用校内教学资源从事对外办学(班)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 考核

 

第四十四条  教学单位应按照高等教育的要求将对外办学(班)纳入工作计划和管理中统筹安排,要制订完善对外办学(班)管理细则,改善对外办学(班)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班)质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加强对教学站(点)的管理,定期进行自查自纠,主动接受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十六条  教学站(点)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对外办学(班)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各教学站()的教学管理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为促进教学单位认真做好对外办学(班)工作,学校成立以归口管理部门为主,其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对各教学单位的对外办学(班)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对外办学(班)工作中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于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并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教学站(点)和办学(班)单位,学校将在办学(班)规模、办学(班)条件和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对外办学(班)中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教学站()或办学(班)单位,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办学(班)资格。

第五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学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对外办学(班)的第一责任人。对在对外办学(班)中疏于管理或严重不负责任而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办学(班)单位一定额度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一条  凡属违反规定擅自将办学(班)项目(含站、点)承包给个人或允许其他组织、个人挂靠并以学校名义进行办学(班)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或纠纷,均由办学(班)单位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办学(班)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对外办学(班)过程中,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领导干部或职工,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被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相关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复查意见。被处理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每年末监察审计处要对对外合作办学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对隐瞒、截留应交学校的各种收入和私设“小金库”的各项资金一律没收,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章 责任范围

 

第五十五条  凡经学校批准的办学(班)单位,其在编正式职工在从事对外办学(班)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属公务行为,学校按照劳动人事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凡未经学校批准的办学(班)单位,其工作人员在对外办学(班)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第五十六条  办学(班)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建立的教学站(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第五十七条  办学(班)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办学(班),合作方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第五十八条  办学(班)单位因使用私有交通工具或其它私有设备造成损坏的,学校概不负责。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对外办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对外合作办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申报表(一)

申报单位:

办学项目

 

起止时间

 

招生对象

 

收费标准(元)

 

计划招生人数

 

办学层次

 

办学性质

 

办学地点

 

合作单位

 

办学(班)单位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 章)                   

研究生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 章)                   

财务处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 章)                   

学校法律顾问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 章)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 章)                   

注:1、本表一式四份。

2、办学单位意见应填写合作办学方办学资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学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对外合作办学(短期培训班)申报表(二)

申报单位:

办学项目

 

起止时间

 

招生对象

 

收费标准(元)

 

计划招生人数

 

办学层次

 

办学性质

 

办学地点

 

合作单位

 

办学(班)单位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 章)                   

教务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 章)                   

财务处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 章)                   

学校法律顾问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 章)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 章)                   

注:1、本表一式四份。

2、办学单位意见应填写合作办学方办学资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学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对外合作办学(函授班)申报表(三)

申报单位:

办学项目

 

起止时间

 

招生对象

 

收费标准(元)

 

计划招生人数

 

办学层次

 

办学性质

 

办学地点

 

合作单位

 

办学(班)单位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 章)                   

继续教育学院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 章)                   

财务处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 章)                   

学校法律顾问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 章)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 章)                   

注:1、本表一式四份。

2、办学单位意见应填写合作办学方办学资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学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对外合作办学(函授班)申报表(三)

申报单位:

办学项目

 

起止时间

 

招生对象

 

收费标准(元)

 

计划招生人数

 

办学层次

 

办学性质

 

办学地点

 

合作单位

 

办学(班)单位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 章)                   

继续教育学院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 章)                   

财务处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 章)                   

学校法律顾问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 章)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 章)                   

注:1、本表一式四份。

2、办学单位意见应填写合作办学方办学资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学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附件2

云南省高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申请办班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表

           日填

 

 

 

 

    一、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举办单位应选派本单位学术水平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强的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教师授课,其专业课教师一般应是硕士生导师;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不少于10门,其中必修课不少于5门,上课起止年限一般为两年。

二、云南省外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到云南省办班专业原则上为本省学位授予单位不能举办,并且社会需求量较大的专业。本省合作单位一般是具有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高级行业培训中心等单位。

三、各具备办班条件云南省内单位和专业在本省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于每年41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三份报云南省学位办审批;在云南省外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于每年325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有关协议等报云南省学位办初审。

四、各具备办班条件的外省市单位和专业在我省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于每年410日前将外省市学位办初审同意后的《申请表》一式三份报云南省学位办审查,我办将初审意见于430日前通知外省市学位办。

五、本表用A4纸打印。

六、每年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当年下达的文件为准。

 

 

 

 

 

表一:

I1   本专业硕士点的组成及其现有人员人数

系、所

教研室

研究室

 

研究员

副教授

 

 

工程师

工程师

 

 

 

 

 

 

 

 

 

 

 

 

 

 

 

 

 

 

 

 

 

 

 

 

(合计)

 

 

 

 

 

 

I2   本专业学位授权简况

获硕士学位授权

  

是否博士 

招收硕士生数

授硕士学位数

其中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数

所在一级学科博士点  

所在一级学科硕士点   

 

 

 

 

 

 

 

I3   拟担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主讲教师名单

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

年龄

研究方向

本人签名

 

 

 

 

 

 

 

 

 

 

 

 

 

 

 

 

 

 

 

 

 

 

 

 

 

 

 

 

 

 

                           

表二:

II1    办班简况

办班专业名称

招生名额

起止年限

        

 

 

      

    

/

学员入学学历起  

入学考核方式

授课方式

学员学习课程形式

 

半脱产

不脱产

 

 

 

 

 

 

II2   合作单位简况

办班所在地

              

 

 

可提供教学、科研条件(教室、图书馆及计算机、外语教学等方面的条件):

表三:

III1   本专业拟开设的研究生课程

 

 

 

           

学时

备注

 

专业技术职  

     

 

 

 

 

 

 

 

 

 

 

 

 

 

 

 

 

 

表四:

本专业硕士点所在系、所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章)          

本单位研究生院(处)审核意见:

 

 

 

 

 

 

 

 

 

 

                                          

                  院(处)长:             (签章)          

主管校(院)长审核意见:

 

 

 

 

 

 

 

 

 

                                          

                  主管校(院)长:             (签章)          

表五:

合作办班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章)          

申请办班单位所在省(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办班所在地省(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章)           

 

 

附件3

对外合作办学单位资质审核表

申报单位(单位印章):

合作单位名称

 

企业工商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办学许可证

 

注册税务

登记证

 

组织机构

代码证

 

收费许可证或备案批准书

 

社会劳动执法年检证

 

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

 

办公用房产权、租用合同情况

 

教学地点

 

教室产权、租用合同情况

 

学生住宿地点

 

学生宿舍产权、租用合同情况

 

师资情况

 

财会人员资格证明

 

管理人员情况

 

合作办学经历

 

对外合作办学单位资质方面需要提供的其他说明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 章)                   

学校法律顾问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 章)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 章)                   

注:本表一式四份,所有证明文件均须提供一份原件和三份复印件。

 

 

附件4:

对外合作办学协议书(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学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学院(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双方合作办学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双方性质

甲方确认: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本科院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各级学历学位的资格,           学院经授权有承办本项目的资格。

乙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备合作办学的合法资质和条件。

第二条  合作办学项目

2.1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

2.2  项目合作范围及具体内容::

项目合作范围

具体内容

招生层次

 

办学性质

 

招生专业

 

招生人数

 

招生对象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具体条款可根据合作项目实际进行增减)

3.1甲方权利义务:

3.1.1  负责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办学项目和招生计划的报批手续及材料的报审。

3.1.2  负责办学项目的招生、教学管理。负责编制相关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文件,组织教学工作。负责对联合办学单位的招生、教学负责人及师资进行指导。

3.1.3  负责审核乙方的办学资格、条件、管理等事项,如发现乙方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违反双方约定、提供不实资料等行为之一或不适应合作项目办学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作协议,后果由乙方承担。

3.1.4  负责办学所需的设备、场地、人员、师资、资金等。(注:如办学点在校外,本条款中设备、场地由乙方提供,则另约于3.2条中)

3.1.5  根据合作项目的要求,对乙方进行监督、指导。

3.2  乙方权利义务:

3.2.1  按教育主管部门和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做好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不得违规宣传和招生。

3.2.2  确定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负责校外教学点日常学生管理事务。

3.2.3  负责根据甲方教学要求和安排在当地聘请必要的教学人员,将教师资料按要求提交甲方审核,确认其授课资格。

3.2.4  乙方负责站点学生报到、注册,并协助甲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除本协议约定收费项目外,乙方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2.5  乙方所有广告、信息、招生简章的文本,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3.2.6  合作期限内,联合办学方不得与其他办学机构再签订类似或专业相近的协议、合同。

3.2.7  在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各自在本协议确定管理范围内独立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关系。

3.2.8  (注:如办学点在校外,可对教学班管理、考试组织等进行约定)

第四条  办学资金

4.1  学费

4.1.1  学费标准:由甲方负责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为________//年;如果招生人数少于_________人,则协议各方需商定开班与否。如果商定在人数不足的情况下继续开班,则由协议双方协商弥补办法;

4.1.2  学费共享:如果本项目招生总人数为_______人或不足_______人,甲方以招收的学生数为基础,从所收学费中提取_________%。如果本项目招生总人数超过_________人,甲方可对超过_________名以上的学生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_________%,剩余学费在根据各方学费分配比例分摊办学项目应缴税费后,由甲方划付给乙方。

4.1.3  乙方协助收取的学费应于收取后       天内全额汇付甲方,甲方按4.1.2条将乙方应得部分划付乙方。

4.1.4  (注:如办学点在校外,可对乙方收取的住宿费和其他杂费等进行约定)

4.2  开支

4.2.1  甲方承担联合办学项目中除4.2.2条规定的费用以外的全部办学开支;

4.2.2  乙方到甲方开展工作或办理相关事务,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如一方不履行本项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另一方以书面通知_________天后仍不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则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使本项目得以执行,或向违约方索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2  如果违约行为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另一方则有权在提前_________天通知违约方后终止本项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6.1  谈判:凡因执行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

6.2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6.1条款所规定的友好协商和谈判得以解决,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7.1  本协议自大学___________学院和____________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_____年,即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日;

7.2  如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则需提前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按照本协议所有在校学生均已结业或据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妥善安置以及处理好各种财务等事宜后,方可终止协议。

7.3  但如根据第5.2条终止合同时,对本项目已招收学生的处理将由违约方负责并承担全部损失。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  通知:本协议履行中所有通知和联系均以书面形式(含电邮和传真)为准。

8.2  本协议是执行有关本项目各方的总协议,并取代之前所签订的所有临时文件或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甲方(盖章):大学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学院

院长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5

对外合作办学学习证书(证明)发放申请表

申报单位:

办学项目

 

合作单位

 

学习起止时间

 

招生对象

 

办学类型

 

学习形式

 

证书(证明)

名称

 

发放证书(证明)起止编号

 

证书(证明)

印章

 

证书(证明)

发放数量

 

办学(班)单位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 章)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公 章)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 章)                   

注:1、本表一式四份,并附拟发放证书(证明)和学生名册;

2、办学类型指普通高等教育或成人高等教育;

3、学习形式指全日制、函授、业余、自学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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