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发改收费【2006】1391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各商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高校函授生假期面授,人住高校学生公寓或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函授生假期面授时,需要人住高校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一类公寓四人间12元/人·天、六人间9元/人·天;二类公寓四人间l0元/人·天、六人间7元/人·天。此收费标准包含住宿水电费、行李租用费、宿舍管理等一切费用开支。此外,学校不得再向住宿的函授生收取其他与住宿相关的任何费用。
二、高校函授生入住普通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即:不提供行李2元/人·天、提供行李5元/人·天。
三、高校函授生假期面授是否入住高校,由学生自主决定,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住宿。高校因住宿床位不够,需要全日制学生腾出床位接待函授生的,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对腾出床位的学生,学校应退还其腾出床位期间的住宿费用。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退还学生的住宿费金额=学生实际缴纳的住宿费标准÷365天×腾出床位天数。
四、高校假期举办短训班、培训班、辅导班,学员需要入住学生公寓或宿舍的,其住宿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到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汪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函授生入住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限为两年。试行期满时,由相关部门根据试行标准执行情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