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成教办学单位:
近期,我院发现个别单位以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名义,在有关网站和网络推广平台上未经许可违规发布2016年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严重扰乱了我校正常的成人高等教育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函授教学点招生宣传维护办学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办学单位组织对所属函授教学点的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教育部[2007]23号和云南省教育厅云教﹝2011﹞91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八不准”规定,从思想认识上和行动上达成高度的统一,自觉执行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的规定。
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由继续教育学院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广告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对外发布,或经许可有条件的授权发布。严禁机构或个人假借我校或校外函授点的名义,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三、要求各办学单位要坚持办学单位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管理权限。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各函授教学点在学校未发布2016年招生简章前或在普高招生期间,为招揽生源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等违规招生宣传。
四、要求各办学单位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对所属各函授教学点认真组织力量清查,主动清查在网站推广平台上发布违规广告,重点清理在合作单位法人备案网站上发布违规招生信息。在清理整顿期间有违规现象的主动撤销其宣传内容,各办学单位要约谈其负责人,做出书面整改意见和保证不再违规。
附:云南省招生宣传“八不准”
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高校办学及招生工作
“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高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合作办学。任何学校都不得将本校的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高等教育工作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不准高校以二级学院名义对外设点办学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学。校(院)长是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所属二级教学、科研机构作为非独立法人,高校所有对外设点办学或联合办学活动都必须以学校名义开展并由学校法人签署正式协议。
三、不准高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或接收生源。高校要统一归口管理本校各类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高等教育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
四、不准高校及其合作单位在8月底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结束之前,招揽生源招收成人高考辅导、自考助学学生。普通本科院校不得举办自考助学班,其它举办自考助学班的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五、不准高校以所属二级机构(院系、部门)的名义发布招生章程和广告。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以主办高校的名义发布,不得虚假承诺、混淆办学层次、模糊办学性质。学校发布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和广告之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未经审核备案的信息不得发布。
六、不准高校委托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印制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必须由主办高校统一印制,并根据省招生机构的录取信息直接寄送给考生。
七、不准高校将商业性的服务项目与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捆绑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应如实说明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收费标准及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加印其他任何与学生入学无关的内容,不得在录取通知书上印制商业广告。
八、不准高校违规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等所谓“先上车后买票”的学生。